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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原則(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老人保護事件通報表、18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轉介表)

「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老人保護事件通報表」及「18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轉介表」適用原則:

一、家庭暴力事件:
知悉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應依法填具「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進行通報,其中老人遭直系血親卑親屬虐待虐待之事件亦屬之,且責任通報人員受理前開案件後,應於24小時內以傳真或網路(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系統:http://ecare.mohw.gov.tw/)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二、老人保護事件:
知悉老人疑似遭直系血親卑親屬疏忽、遺棄,或遭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照顧義務之人疏忽、虐待、遺棄,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或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等,應依法填具「老人保護事件」進行通報,且責任通報人員受理前開案件後,應於24小時內以傳真或網路(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系統:http://ecare.mohw.gov.tw/)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三、18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
倘被害人與相對人兩造關係為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且被害人年齡為18歲以上,並經評估需社工介入協助,可填具「18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轉介表」進行轉介。惟倘被害人年齡未滿18歲者,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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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24
  • 發布日期: 2016-04-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點閱次數: 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