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家庭暴力防治業務:
1.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2.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性侵害防治業務:
凡遭受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第二百二十八條、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侵害者,即:
1.任何人遭受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者。
2.任何人遭受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或猥褻者。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
◆兒少保護業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之兒童(未滿十二歲之人)及少年(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各項保護服務工作。
◆性騷擾防治業務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 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 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服務項目
1.受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兒少性剝削案件及兒童少年虐待疏忽案
件通報及輔導。
2.辦理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
(1)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需事先預約)。
(2)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家屬職業輔導轉介。
(3)法院裁定家庭暴力案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
(4)緊急庇護安置服務。
(5)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通譯服務。
(6)目睹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服務。
(7)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服務方案(家庭維繫、家庭重整、親職教育、追蹤輔導)。
(8)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服務。
(9)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
(10)兒少性剝削緊急救援、陪同偵訊、安置服務及個案追蹤輔導。
3.提供被害人各項補助:
(1)辦理家暴被害人緊急生活扶助費用、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房屋租金費用、子女教育、生活費用、機票費用及其他經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
(2)提供兒童及少年保護費用補助(醫療、心理諮商、親子鑑定、訴訟、律師費)
4.辦理加害人業務:
(1)家暴加害人裁定前鑑定。
(2)家暴相對人輔導服務。
5.辦理家暴及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訓練、研討會。
6.性騷擾防治業務:
(1)行政申訴受理-行為人是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時,於事發後1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2)再申訴受理-不服性騷擾申訴結果,於收到性騷擾事件申訴結果通知書(函)到達次日起30日內,填寫性騷擾事件再申訴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