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依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本中心依規公開補助及採購案件,案件如下:
- 112年臺中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服務方案寄養A區(後續擴充)
- 112年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服務方案(第七區)
- 112年臺中市6歲以下兒少保護個案親職賦能服務方案
- 112年臺中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服務方案寄養A區(第1次契約變更)
- 113年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服務方案(第六區)
- 112年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服務方案(第七區)第1次契約變更
- 112年臺中市6歲以下兒少保護個案親職賦能服務方案(第1次契約變更)
- 113年臺中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服務方案
- 113年臺中市6歲以下兒少保護個案親職賦能服務方案
- 113年臺中市6歲以下兒少保護個案親職賦能服務方案(第1次契約變更)
- 114年臺中市6歲以下兒少保護個案親職賦能服務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