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協助本市安置兒童、少年接受良好照顧,得免於因經濟困難導致無法接受學前教育或繼續接受高等教育,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本市轉介安置及寄養中之兒童、少年保護個案,經安置單位輔導就讀國小、國中、高中(職)或大專院校者。
(二)經本市轉介安置及寄養中之兒童保護個案,經安置單位安排就讀於安置處所所在地之立案公私立幼兒園及6歲以下特殊兒童早期療育日托中心者。
三、申請方式:
(一)以每學期或每季為單位申請,由安置單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中心申請,逾期不予補發:
1.補助對象清冊。
2.補助對象就讀學校(幼教機構及早療中心)之收費證明。
3.安置單位領據。
(二)經本中心評估同意補助,由本中心社工員檢附下列文件:
1.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處遇建議表。
2.補助對象就讀學校(幼教機構及早療中心)之收費證明。
3.代墊領據。
四、補助標準:以每學期為補助單位,如附件所示。未達最高補助金額者則依收費證明覈實支付。
五、補助期限:
(一)學前教育以補助四至六歲之兒童為對象,如兒童離開安置處所後便不再予以補助。
(二)即將結束安置之兒童少年教育費用,其繳費時間倘為安置期間,其教育費用得由安置單位提出補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