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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中市勞工局113年第一期職前訓練開班資訊

113年職前訓練宣傳單張-1
113年職前訓練宣傳單張-1

洽辦單位:就業安全科

聯絡電話:22289111分機35600 

一、前言: 

為促進十五歲以上有就業意願卻無足夠就業技能之待業或失業者獲得就業技能,課程安排以日間訓練為原則,訓後將安排就業輔導措施,協助就業。 

二、說明: 

(一)招訓對象:以年滿十五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為限,並不得招收公司行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自營作業者或在職者參訓。

(二)報名方式:逕洽各承訓單位。

(三)訓練收費標準:一般失業勞工須負擔受訓經費20%,符合免自行負擔資格者一律免費參訓。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所參訓班別符合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每星期上課四次、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由承訓單位提出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補助對象: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保局發放。

2.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1)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 (以實際受訓起日為計算標準)。
(3)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4)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領有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6)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7)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8)家庭暴力被害人:指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者。
(9)更生受保護人:指領有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者。
(10)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未就業未就學(未就學指完成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且無學籍或休學狀態)之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以實際受訓起日為計算標準)。
(11)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12)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者。
(13)高齡者(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逾65歲者(以實際受訓起日為計算標準)。

(二)補助金額: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者: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補助六個月,如中途離訓或退訓者,訓練單位即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

2.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每月按基本工資之60%發給,2年內最長補助6個月;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2年內最長發給12個月。

(三)補助限制:只要符合下列一項,即喪失特定對象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申領資格。

1.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軍人之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不得領取,但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不在此限。 

2.二年內合併領取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3.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機關及業務連絡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04-22289111分機35600。

五、相關連結:台灣就業通 

、職前訓練課程一覽表請見下方附件下載。

七、為規劃113年度失業者職業訓練,如有相關開班建議,惠請填寫附件下載區之開班建議單(附件1)並以電子郵件回復業務承辦人:xinyu1367@taichung.gov.tw,建議單將作為113年度開辦失業者職業訓練職類之重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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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22
  • 發布日期: 2024-02-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點閱次數: 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