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大安國民中學 114 年(第三屆)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經 112.07.31 校友會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壹、目的:
臺中市立大安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表揚對母校、社會及國家有具體貢獻或特殊成
就之校友,以弘揚校譽激勵後進,特訂定「臺中市立大安國民中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
貳、表揚對象:
凡本校歷屆校友,具備下列各類條件之一,且在各領域中有卓著表現,足為後學之楷模者,
即具被推薦資格。
一、教育學術類:任職各級學校教師或從事學術研究、創造發明,對教育工作有優良績效者。
二、行政服務類:服務於公民營機關、機構、學校之行政人員,具有特殊表現或優良事蹟者。
三、專業服務類:從事律師、會計師、醫師、建築師…等專業工作,並有卓越貢獻或表現者。
四、企業經營類:在工商業界有具體特殊表現事蹟或顯著成就者。
五、社會服務類:長期熱心社會公益活動獲普遍肯定或傑出表現者。
六、藝文體育類:在人文、藝術文化及體育等方面有優良成就者。
七、行誼典範類:造福弱勢或刻苦奮鬥卓然有成,足為學子表率者。
八、貢獻母校類:對本校建設或發展貢獻力量,有具體重大貢獻者。
九、特殊表現類:不屬於前項各類,而有其他的特殊表現或貢獻者。
參、推薦方式:
一、由母校師長推薦。
二、由畢業校友推薦。
三、由社區人士推薦。
四、由服務單位推薦。
五、自我推薦。
肆、推薦期間:
每年 9 月受理推薦,請於填妥推薦表後,郵寄至本校校長室(信封註明「傑出校友遴選」,
以郵戳為憑)或透過 e-Mail、LINE 等通訊軟體,於期限內檢送相關資料俾利憑辦。
伍、遴選方式:
一、本校組成「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聘請行政主管、教師代表(含退休
教師)、校友會理事長或校友代表等 9 人以上(含)審查決定。
二、由委員廣徵意見後,於會議中審議名單,並由全體委員討論後決議當年度當選之傑出校友。
陸、表揚方式:
一、於當年校慶日邀請傑出校友親自返校接受表揚,頒發傑出校友當選證書。
二、傑出校友具體事蹟刊登於本校「激勵~榮耀之牆」、刊物及網頁,以廣為顯揚。
三、邀請傑出校友返校傳承生涯規劃或成功之歷程,以砥礪後進。
柒、備註:
一、經費來源:本校校友會。
二、獲遴選為本校傑出校友者,每人以一次為限。
三、本辦法經校內主管會議審議、校友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