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專區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若被害人、相對人及案發地分處不同縣市,可向哪一縣市之法院聲請保護令?

如果被害人住高雄市,相對人住臺北市,兩造於臺中市發生家暴案件。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被害人得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擇一聲請民事保護令。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2
  • 發布日期: 2015-05-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點閱次數: 3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