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害人住高雄市,相對人住臺北市,兩造於臺中市發生家暴案件。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被害人得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擇一聲請民事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