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肢體虐待:指任何人對兒童少年施予過當的管教或懲罰,或任何非意外性、持續性之身體傷害,導致兒童少年死亡、外型損毀、任何身體器官功能損害者。
- 精神虐待:指任何人對兒童少年施加持續、嚴重的排斥或不當待遇,如對兒童少年不關心、刻意忽視、時常怒罵、挑剔、批評、恐嚇、輕視、過分要求等,導致兒童少年之智能、心理、行為、情緒發展受阻礙。
- 性虐待:指任何人對兒童少年進行性侵犯、性剝削或利用兒童少年拍製猥褻之影片、圖片,使兒童少年受到身體及心理侵犯和傷害、或要求兒童從事性行為、觀看色情影片。
- 疏忽:包括該做而沒做,例如未提供足夠食物、衣物、住所、醫療照顧、義務教育等基本需求;或不該做而做,例如利用兒童行乞、犯罪、參與妨害健康的活動。或讓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兒童及少年遭受不當待對時,任何人均可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