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為辦理「臺中市結合民間團體共同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實施計畫」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114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止提出申請(至補助經費用罄止),並配合下列辦理事項:
(一)申請期間: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0月 31日。
(二)補助項目:
- 講座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1,000元,外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2,000元,未滿1小時者減半支給,國外聘請者每小時最高新臺幣2,400元;專題演講費每小時新臺幣1,000至2,000元。申請單位之理(董)監事,或任專職並領有薪給者、防暴規劃師及社區防暴宣講師以內聘計。
- 誤餐費:每人每餐新臺幣100元(宣導講座及宣導活動期間3小時以上,並超過誤餐時間)。
- 場地租借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6,000元。
- 器材租用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6,000元。
- 場地佈置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8,000元。
- 專家學者出席費:最高標準為新臺幣2,500元,視會議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支給,受補助單位人員出席該受補助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但如以專家學者身分出席非工作協調性質之會議,且屬未支薪者不在此限並請於領據上註明該員未支薪。
- 表演演出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8,000元。
- 印刷費:覈實報銷,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200元(講義、宣傳單,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須於印製文件上印製「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經費補助」字樣。
- 教材費:活動材料費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200元為限,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8,000元。
- 雜支:每案最高補助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六(含攝影、茶水、文具、郵資等)。
- 其他:因服務方案與對象特殊性需求,須支用本項第一目至第十目以外之項目,應經家防中心審查後核定。
(三)資格條件:
- 依其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該計畫應屬必要。
- 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 符合申請補助計畫規定。
- 該申請單位所應附文件符合規定。
- 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 以前年度無尚未核銷案件,但經家防中心審核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申請單位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四)審查方式:申請補助經費應於活動前1個月提出,最後受理期限為當年度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受理審查順序以提報計畫之時間先後為準逐案審查。
(五)補助金額上限: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2萬元為原則,但配合家防中心推廣衛生福利部反性別暴力相關政策或宣導地點涵蓋本市保護性通報案件前五高區域,最高新臺幣5萬元為上限。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70萬元整。
(七)補助對象:
- 立案之社會團體。
-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 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 大專院校。
-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 本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二、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申請詳情請參閱下方附件。
四、聯絡窗口:04-22289111分機59224張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