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為辦理衛生福利部補助「114年臺中市性別暴力防治社區服務方案」,請符合資格者,自114年1月1日至1月15日提出申請,並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期間:114年1月1日至1月15日。
(二)補助項目:
- 訓練及活動費
- 講座鐘點費:內聘每節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元,外聘每節最高補助新臺幣2,000元;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其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申請單位之理(董)監事,或任專職並領有薪給者、防暴規劃師及社區防暴宣講師以內聘計。
- 專家出席費:每次會議最高補助新臺幣2,500元,受補助單位人員出席該受補助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 差旅費:邀請專家學者及社區人員參加與本計畫有關之訓練及活動等之差旅費,其中交通費採實報實銷(搭乘計程車或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住宿費檢據核銷,每人每晚最高補助新臺幣2,000元。
- 場地及佈置費:含場地清潔費、租金、場地佈置費、場地設施設備租借等相關費用。
- 撰稿費(中文):每千字最高補助新臺幣680元。
- 翻譯費:外文譯中文,以中文計,每千字新臺幣810元至1,220元;中文譯成外文,以外文計,每千字新臺幣1,020元至1,630元。
- 印刷費:執行本計畫相關之印刷費用,本計畫製作單張、海報、活動手冊等任何露出,應註明衛生福利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並符合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標章識別規範。
- 意外保險費:執行本計畫活動意外保險費用。
- 車輛租金:辦理本計畫使用車輛租用費。
- 臨時酬勞費:以勞動部公告適用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算。但每人每月補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受補助單位人員不得支領臨時工資。
- 膳費:辦理會議、活動、研習訓練及服務方案等逾時用餐費,每人次最高補助新臺幣100元(宣導講座及宣導活動期間3小時以上,並超過誤餐時間)。
- 志工服務背心: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160元。
- 教材費:活動材料費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200元為限。
- 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不含專案計畫管理費)之百分之十,所稱總經費係實際支出補助總經費。
- 其餘項目請參照本部113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三)補助對象:
- 本市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文教基金會。
- 本市立案之社會團體或學術團體。
-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四)審查方式:申請補助經費應於114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請,本中心於114年2月1日至3月15日間邀請專家學者辦理審查會議,核定結果統一公告至本中心網站。
(五)補助金額上限:
- 社區初級預防宣導計畫(至多補助10萬元),內容配合政策者,得提高補助額度至最高25萬。
(1)於本市10里以上宣導(含通報熱點、不與其他提案單位重複里別),且較前一年度增加超過5個里。
(2)輔導1個以上實作社區辦理宣導計畫。
(3)衛生福利部紫絲帶認證社區(有效期限內)。
(4)至本市山區、偏遠等缺乏提案單位區域辦理宣導活動。
(5)3年內成功輔導實作社區成為提案單位:○○年○○社區。
- 社區初級預防領航計畫(至多補助30萬),計畫內容配合政策者,得提高補助額度至最高60萬。
(1)於本市30里以上宣導(含通報熱點、不與其他提案單位重複里別),且較前一年度增加超過5個里。
(2)領航6個以上實作社區。
(3)衛生福利部紫絲帶認證社區(有效期限內)。
(4)至本市山區、偏遠等缺乏提案單位區域辦理宣導活動。
(5)3年內成功輔導實作社區成為提案單位:○○年○○社區。
(六) 核銷程序
為利受補助單位業務推展運作順利,受補助單位得分三期申請撥付,第一期得撥付核定金額30%,請於4月15日前檢附核定公文、領據及核定計畫書核銷。第二期請於8月15日前檢具至7月31日執行完成之核定公文、領據、支用單據明細表、收支清單、成果報告等資料辦理核銷撥款。第三期請於12月10日前檢具領據、支用單據明細表、收支清單、成果報告等資料辦理核銷撥款。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310萬元整。
(八)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申請詳情請參閱下方附件。
三、聯絡窗口:04-22289111分機59224張社工